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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恩平市飛鵝河粉廠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恩市場監(jiān)管執(zhí)法處字〔2020〕21號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85MA4UKCRY3Q
類型:個體獨資企業(yè)
投資人:黃兆波
身份證號碼:440***********1
聯(lián)系電話:15*******9
2020年9月11日,本局委托廣東利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恩平市飛鵝河粉廠當天生產經營的瀨粉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經檢驗,上述被抽檢的瀨粉的脫氧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氧乙酸計)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9月24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將上述批次瀨粉的《檢驗報告》送達給當事人,并對當事人進行現(xiàn)場檢查,未發(fā)現(xiàn)同批次瀨粉。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本局遂于檢查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實:當事人于2015年09月24日依法登記成立,并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2020年9月11日,當事人將加工生產出來的335斤瀨粉,以2元/斤的價錢對外進行銷售。同日,本局委托廣東利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當天生產經營的瀨粉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并于2020年09月20日出具檢驗報告(編號:LC-FS202215-XC0435)。經檢驗,上述被抽檢的瀨粉的脫氧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氧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后,當事人提出復檢申請,經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復檢,該批次的瀨粉的脫氧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氧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至2020年9月24日止,上述批次的瀨粉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生產經營上述批次瀨粉的銷售總額為670元,生產成本為300元,獲得違法所得370元。本案涉案貨值金額為670元,違法所得為370元。
上述事實,有《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法人代表復印件、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NO:LC-FS202215-XC0435)、廣東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責令召回通知書、送達回證、現(xiàn)場筆錄、飛鵝河粉廠的供貨記錄、恩平市樹民粉皮檔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北流海利食品有限公司資質證照復印件、北流海利食品有限公司銷售清單、詢問筆錄、證據(jù)復制(提取單)等證據(jù)證明,并能相互印證。
2020年11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恩市場監(jiān)管執(zhí)法告字〔2020〕2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經營脫氧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氧乙酸計)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瀨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案發(fā)后積極配合調查,采取召回措施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二)項依法減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70元;
2、處以15000元罰款;
以上罰款共計15370元。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