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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恩平市梁美嬋副食店)
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恩市場監(jiān)管錦處字〔2020〕51號
當事人:恩平市梁美嬋副食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440785MA51DKJB3H
住所:*
經營者:梁美嬋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無
聯系地址:*
2020年3月1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依職權對位于恩平市龍峰街48號之一的恩平市梁美嬋副食店進行檢查,現場發(fā)現貨架上擺放有19個外包裝標示“康弘貝健”的口罩銷售,外包裝沒有中文標簽及沒有標示銷售價,當事人涉嫌銷售無中文標明的品名、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及未明碼標價的口罩。本局遂于檢查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法對上述口罩予以扣押。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8年3月13日經本局核準依法登記成立。從事經營活動期間,當事人于2020年2月下旬購進外包裝標示“康弘貝健”的口罩一袋,內裝30個,進貨價為180元/袋,每個口罩進貨價6元,銷售價為8元/個。上述口罩外包裝無中文標明的品名、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并且在銷售過程中未向消費者明碼標價。上述口罩貨值金額一共為240元,至案發(fā)時止一共銷售了10個,自用一個,利潤共2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筆錄;3、證據復制提取單;4、詢問筆錄;5.經營情況說明。
2020年5月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恩市場監(jiān)管錦告字〔2020〕5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銷售無中文標明的品名、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經驗場所銷售未明碼標價的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fā)后積極配合調查,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符合《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對當事人作從輕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停止銷售無中文標明的品名、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及未明碼標價的商品的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20元;
處以罰款1000元;
以上罰沒款共102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江門市恩平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恩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